第十条

有效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履行职责,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书面回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一)可能严重危及生态环境安全的; (二)可能导致生态环境损害难以恢复的; (三)可能持续加重生态环境破坏的;

(四)可能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的其他紧急情形。

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