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第八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发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未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重大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