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第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举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提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建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