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生态环境公益基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一)修复方案编制、实施及修复效果评估等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支出;(二)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需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诉讼费、律师代理等相关费用支出;(三)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用途的相关支出;(四)对保护生态环境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奖励支出;(五)应急处置阶段发生的相关费用;(六)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支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