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人民检察院、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前,可以就拟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等事项举行听证。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