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有关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先行或者同时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