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现场堆放的砂石等工程材料或者容易产生扬尘的大堆物料,应当密闭存放,采取覆盖措施的应当按时洒水压尘;

(二)水泥、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或者密闭容器内存放,如果需要露天放置,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且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搬运时应当有降尘措施;

(三)在建(构)筑物施工中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

(四)清理楼层建筑垃圾的,应当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无法及时清运的,采用封闭式防尘网遮盖,并且定时洒水;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六)建筑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垃圾等各类废弃物;

(七)混凝土搅拌站的搅拌塔楼及物料输送系统、砂石堆场,应建设扬尘封闭设施,并在封闭仓内安装除尘降尘设备。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