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职责第十六条有效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林业、科技、人民防空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