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