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