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结合实际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以及向城市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

基本规范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