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结合实际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以及向城市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