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关于文明养犬行为规范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