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