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