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