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劝导等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对住宅小区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导;对违法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