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城市限养区饲养烈性犬;

(二)携犬只出户时应当以牵引带牵领等方式进行约束,主动避让他人;

(三)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四)不得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机关、医院、商场、餐馆、体育场馆、教育教学等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区域;

(五)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驱使、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

限养区范围以及烈性犬的标准、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