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弘扬家庭美德,传承良好家风,遵守下列规定:家庭成员间平等相待,相互扶持,和睦相处; (二)孝敬父母,尊敬长辈; (三)关爱未成年人成长,培育文明行为习惯;(四)邻里间团结互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