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文明经营,诚实守信,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客运服务提供者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得拉客甩客、欺客宰客和拒载;不得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不得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