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对投资项目开展绿色投资评估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项目发生应当处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按照提供贷款或者投资金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