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第五十三条有效支持国家证券监管部门驻深机构采取下列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措施:(一)在同等条件下为绿色企业开辟优先上市辅导便利通道;(二)引导降低绿色股票、绿色债券交易手续费;(三)引导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境外绿色投资者投资绿色债券;(四)鼓励证券公司承销绿色债券,将承销绿色债券作为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评价范围;(五)其他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措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