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金融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推动绿色企业(项目)库、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绿色金融监管系统的建设,整合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环保等监管信息,将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保违法违规记录等环境和社会风险信息与征信体系连接,为金融机构、相关企业、认证和评级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等提供相关服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推动获得绿色金融支持的企业在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或其他指定平台提交其环境绩效相关信息,为金融机构、认证和评级机构从事绿色金融活动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