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金融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规划目标、责任分工和具体工作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合理布局绿色金融重大战略项目、重大绿色环保工程和重大绿色金融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