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第五章 环境信息披露第四十二条有效环境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应当向监管部门指定的平台以及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提交披露报告,按照规定在其互联网官方网站以及报告平台公开披露相关环境信息。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