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第五章 环境信息披露第三十八条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资金投向的企业、项目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环境影响信息进行披露。接受投资的企业或者项目、资产所属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向金融机构提交环境信息资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