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下列主体应当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类别披露环境信息:

(一)在深圳市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

(二)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

(三)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

除前款规定的主体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自2023年1月1日起披露环境信息:

(一)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在深资产规模五百亿元以上的银行;

(二)资产管理规模一百亿元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人:

(三)资产管理规模五十亿元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四)资产管理规模一百亿元以上的机构投资者。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