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金融机构应当开展投资项目环境效益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项目短期环境效益、中期环境效益与长期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等。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