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第四章 投资评估第三十四条有效金融机构应当对投资项目主体进行环境风险管控能力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环境风险管控的内部制度、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以及环境风险管控制度和措施的持续意愿和执行能力等。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