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金融机构应当对投资项目主体进行环境风险管控能力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环境风险管控的内部制度、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以及环境风险管控制度和措施的持续意愿和执行能力等。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