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第四章 投资评估第三十一条有效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绿色投资评估制度,对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前评估,并开展投资后管理。金融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绿色投资评估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