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深圳经济特区内的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开展绿色投资评估:

(一)项目总金额达到五千万元,且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项目年温室气体排放量预期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绿色投资评估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