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第三十条有效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等地方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探索开展绿色金融活动,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