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支持深圳排放权交易机构开展下列业务:(一)提供环境权益交易和相关金融服务;(二)运营管理碳普惠统一平台;(三)开展碳资产和绿色资产境内和跨境交易;(四)创新节能减排、绿色低碳、生态环保领域的交易品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