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环境权益抵押和质押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碳交易市场跨境交易业务。支持专业服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提供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相关的资产评估、认证、咨询、资产处置等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