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

鼓励金融机构承销绿色公司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绿色担保支持证券等。

市人民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绿色领域项目建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