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优化现有绿色信贷产品,创新绿色信贷品种,推广新能源贷款、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质押贷款等能源信贷品种,创新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绿色生产、绿色建筑、个人绿色消费等绿色信贷品种,降低绿色信贷资金成本,扩大绿色信贷规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