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绿色建筑质量保险、绿色产业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以及其他绿色保险业务。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优化巨灾保险共保体,完善以保障自然灾害风险和重大事故风险的巨灾保障体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