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第二十条有效鼓励金融机构使用环境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等方法和工具,对金融机构在气候变化、环境监管和可持续发展等压力情况下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金融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