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第十七条有效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绿色融资主体和绿色金融机构的认定、评价和认证标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