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机构、认证和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参与国际和国内绿色金融标准制定工作,推动国内和国际标准互认。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