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第十八条有效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制定相关领域绿色企业和项目技术标准,为绿色金融活动提供技术规范指引。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