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推广国家绿色金融标准,组织制定国家绿色金融标准配套制度或者补充性地方绿色金融标准。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制定绿色金融标准规划,拟定绿色金融标准目录。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