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设立商事主体,申请人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登记申请书;(二)章程或者协议;(三)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四)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成员的身份证明。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商事主体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准予许可文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