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商事主体应当指定一名商事登记管理联系人,负责公文的接收以及其他与商事登记机关的联系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