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商事主体备案包括下列事项:(一)章程或者协议;(二)经营范围;(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商事登记管理联系人。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各类商事主体备案事项的具体内容。公司依法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表决权差异安排。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