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商事主体登记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三)类型;

(四)负责人;

(五)投资主体及其认缴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各类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