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对商事登记机关作出的除名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商事登记机关作出的除名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商事主体恢复到除名前的状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