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商事主体被除名后,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从事与清算或者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期间商事主体存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