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起六个月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二)依法被责令关闭的;(三)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的;(四)依法被除名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