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商事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本规定实施前商事主体因前款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