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商事主体实行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商事主体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办理终止歇业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